信託就是愛的延續,信託是成立人(亦稱委托人)(The Settlor) 把資產(信託資產)交予他,所信任的人(受托人The Trustee) 持有,受托人會由指定的一個人或是一群人(受益人Beneficiaries)的利益而作出管理和運用信託資產的行為。
創建信託的原因大都離不開三種,其一是為了保護資產,信託機構持有的資產不屬於成立人所有,因此成立人的债權人或對成立人提起索賠的其他人無法獲得這筆資產的,第二,信託還可以被用於繼承目的。這是為了避免資產在成立人死後被分割和揮霍,尤其是在那些强制實施繼承法的國家,即使成立人希望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財產,他可能仍然比較喜歡讓信託機構持有他的土地或家族企業,以避免它們被分割,其三,信託還是一種非常具有稅務效率的方式,因為資產可以在一種低税率或無税的環境中增長和增值。
在英國普通法系中,信託已經存在了幾百年了,在信託關係中,受托人的法律義務非常嚴格,法院有權利監督受托人,在特定情況下,法院還可以進行干预,受托人要對信託資產的受益人利益負責,如果受益人因為任何原因對受托人不滿意,他們可以訴諸法院尋求頒令。
當然可以,為了信託的有效性和法律上的保障,成立人務必顯示出真正創建這種信託關係的意願,重要的是成立人必須將資產的法律摊有榷轉譲給受托人。
當然可以,即使信託是不可以撤銷的,如果成立人被指定或添加為受益人,受托人是可以將資產分配給成立人。
保護人不持有任何資產,也不涉及關於投資、分配、添加受益人等方面的任何決策,但是,保護人可以被授予否決權,這意味着,在受托人執行這些決策之前,必須諮詢保護人並獲得保護人的同意。如果受益人之間出現衝突,例如:一個家庭出現内訌時候,保護人就會變得特別重要,保護人是可選擇的。然而,保護人不是創建有效信託的必要條件。
設立英式信託相對是比較簡單的,但是對於中國個人而言,關於資產位於哪裡,或者它們是如何控制的,可能會比較複雜。中國法律對英式信託徵稅方式的不確定性以及中國稅務機構對稅務法規的不断修改,說明了中國高淨值人士有必要做適當的稅務規劃和聽取專業的法律建議。
成立人只需要與我們簽定信託契約並轉讓初始資金即可,我們會起草信託契約並設立信託,只需一週時間便可完成,如果還有額外的資金要結算(轉讓),則需要開立信託銀行賬戶,這會花一些時間,從一週到幾週都有可能,主要取決於銀行所需文件的可獲得性。
資產保護、繼任目的、避開強制性的繼承法和減少稅務支出等優勢如果受託人通過潛在的控股公司持有財產,那麽在出售財產時,可以通過轉讓股份,而不是財產置賣的形式進行,這樣就可以為賣方節省資本利得稅,把稅務負擔轉嫁給買方,雖然如此,具體還要看財產位於什麽地方。
哪些資產可以被放入信託中?大多數資產都可以被放入信託中;房地產、股票証劵和其他投資,當然還有現金,甚至是個人物品,例如:古董、藝術品和珠寶。
受託人的約束性義務是在信託契約中規定的,儘管成立人的意願書對受託人沒有約束力,但我們還是會在成立信託時準備一份成立人的意願書,它可以為受託人在在執行權力和履行義務的時候提供一些指導,即使是由受託人制定所有決策的全權信託通常受託人也會與成立人滿通,而且,在成立人的有生之年,成立人都可以提出請求,並對受託人提供指導。
通常狀況下是不可以的。對於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必須由受託人制定所有決策,但是,成立人可以提出請求,表達願望並給予指導,在實踐中,受託人通常會考處這些,而且,信託是可以為成立人保留某些權力的。例如:制定投資決策的權力,或讓成立人作為潛在公司的董事來管理和控制企業和資產。
可以,任何人或合法實體,甚至慈善機構,都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委任和移除受益人的權力通常是赋予受托人的,如果指定了一名保護人,則要經過保護人的同意,但是成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請求委任和移除受益人,或者甚至可讓成立人保留該權力。
我們可以從常見的疑問中看到信託的功能和靈活性,成立人和受益人的願望通常都可以實現,然而,由於信託在管理上和執行上涉及不少專業知識,故此成立人能先聽取專業意見後,再由富有經驗的專業受託人進行適當的信託管理最佳。